福州市关于《福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研究起草了《福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拟对我市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管理工作予以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1、制定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将节水工作放在首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均提出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相关要求。2020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榕政办〔2020〕48号),要求我市2020年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验收,2022年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验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有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的文件”。因此,为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管理办法》。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完善我市节水管理体制,规范我市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过程: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组织起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配合起草工作。在充分考虑我市节水工作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草拟《福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初稿,于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7日面向市民群众开展《福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活动,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并在文件执行过程中予以完善。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发布);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01号);
《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2015年9月16日发布)。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是对我市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阐明《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对三同时及节水设施定义进行明确。
二是确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三是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核与监督工作,各级发改、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是明确设计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单体建筑面积要求、编制节水设施方案要求、节水设施技术要求及节水措施方案内容要求等。
五是明确审核与监管验收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