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共提供了三类程序,供债务人适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破产。呼勇财产不足以偿还140余万元,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呼勇案是首个案件。
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理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呼勇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勇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勇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自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呼勇案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这样也很能很好的监督债务人尽快偿还债款,希望条例能够运用到更多的地方,适用于更多的人,为国家的建设添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