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2月15日消息(记者石磊磊实习记者李琪)12月15日,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市税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员会、市景观中心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空间停车场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意见旨在完善公共场所停车场规划、设置、备案、建设、运营、收费等长期制度,深化停车场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公共空间临时停车场建设管理有较为详细的要求,即公共空间临时停车场方案,必须经过部门审核。
记者发现实施的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临时公共空间停车场规划设置、方案评审、建设要求、操作规程、运营管理五个方面,明确了永久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设立和出口要求以及方案评审方法和要点,强调了公共空间停车场标准建设、标准运营和标准管理的主要要求。
实施的建议针对公共空间停车场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据介绍,实施的建议重点针对目前福州市法律法规未进行明确的临时公共空间停车场的设立依据、方案审查等内容进行细化完善。
此前,临时公共空间停车场设立大都只是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一些不合规范的建设,影响到了周边居民生活和交通状况。 实施的建议在停车场设立方面,明确了永久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等的设立相关要求。
方案审查方面,永久社会公共停车场结合市政项目方案一并审查。而临时公共空间停车场由属地政府负责审查,组织属地资源规划、交管、发改、建设、园林、城管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其他综合协调方式进行审查(市管项目内临时停车场由市直责任部门牵头组织审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
停车场项目的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实施的建议同时明确了业主单位可持经联席会议或其他综合协调方式审定的总平面图、管综图方案作为向城管部门申请停车场出入口设置、管线接驳等破路的依据。
记者了解到,实施的建议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城区公共空间停车场的设置、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共空间内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建设的停车场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