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怎么有的小孩?我还听说你是人工授精?没必要那么麻烦,也许我可以帮你。不过话说回来,你的样子实在下不去手。”
张女士没想到,自己发布在社交平台上分享购房喜悦的视频下,有疑似房产中介人员对其进行恐吓与侮辱。
近日,张女士向记者反映,新过户的房门锁孔被堵,发布的视频下有疑似中介人员发表恐吓、侮辱的信息,“我当时很害怕,手都在抖。”记者联系上此前为张女士服务的上海博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侯先生,他认为张女士的行为是“跳单”,对他不公平,“房门锁孔是我们无意弄坏的,恐吓留言不是我发的”。
记者致电该套房源的二房东,他表示房源并非与某家中介独家合作,“我发到一个中介群里的,里面有很多中介。”
张女士已就此事向派出所报案并做笔录。
单亲妈妈分享买房的喜悦:视频下令人“手都在抖”的恐吓与侮辱
张女士告诉记者,12月初她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青浦的二手房。9月末,上海博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侯姓工作人员带她看了这套房,并请房东过来谈了价格。“房价没有达到我的心理价位,之后我就和另一家中介交易了,房价和中介费都比这家低。”
“终于等到过户了,耗尽所有积蓄换来上海的一席之地。”12月6日,张女士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布了新房全貌的视频,并配有自己对于新房装修布置的计划。“这是未来的厨房,不知道能满足我的大冰箱梦嘛”“最小的房间,打算做榻榻米”……视频中可以看出张女士对新家与新生活的期望。
图源:张女士社交账号
“没想到,视频下有人留言说我是跳单,当时我没在意。”张女士说,留言里对方还说出了二房东姓陈,当初看房过程中的一些细节等等。
由于二房东还有东西在房间内,张女士特意留了一周时间给他清理物品。
12月9日,张女士接到二房东陈先生的电话,“他问我是不是得罪人了”。二房东说房门的锁孔给堵住了,张女士报警后,警察进行了拍照录像,“但是他说这不能证明是谁弄的,没有足够的证据,所以立不了案。”
12月13日,张女士在其社交账号发布了新家房门锁孔被堵以及去派出所报案的视频。“一个网名‘终结者’的人留言问我‘这套房子买得不愧疚吗’,我说已经装好监控了,对方回复‘对付不讲道义的小人,有的是办法’,还说‘监控你可得看好了,不然连监控都会丢’。”
此外,这位用户还对张女士单亲妈妈的身份进行侮辱,“听说你是人工授精?没必要那么麻烦,也许我可以帮你,不过话说回来,你的样子实在下不去手。”看到这些留言,张女士表示自己当时很害怕,“手都在抖”。
感到“不公平”的中介:上门想要中介费,看到消防栓上有钥匙试着开门
记者联系到当时为张女士提供服务的上海博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侯先生。
房门锁芯被堵,侯先生表示是意外,当时他看到张女士社交账号的视频后,知道她准备装修了。“我们准备去找她聊一下这个件事情,说白了其实私心也是有的,就是想问她要点中介费。”
“我们看到消防栓上有一把钥匙,然后就想试一下,因为我们也不知道这把钥匙是不是这套房子的,钥匙本来就有点弯了,还没打开门,钥匙就断掉了。”
图源:张女士社交账号
而对于张女士收到的恐吓信息,侯先生表示非他所为,“我之前曾将这件事我们中介群里过。我不知道是谁,有可能是其他中介。”
侯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带张女士看房的时候,花了大半天时间,“从下午1点到晚上10点都在与张女士、房东沟通”。
“房源是我们提供的,房东也是我们请过来的,肯定也是希望成交的”。侯先生表示,之后他虽然并不知道张女士已购得此房,但仍给她寻找并推荐适合的房源。
前不久他从二房东陈先生处得知该套房已被张女士买下。“知道她买了这套房子后我很生气,她跳开了我们中介,这对我们不公平。”
“我们了解到她成交的房子价格还是298万,就是中介费便宜了。”侯先生说他们通过自己的办法了解到了交易的细节,是张女士将他们提供的房源信息给了第二家中介。“那家中介不是在这个片区的,没有这套房源。”
对此,张女士告诉记者自己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成交价格比298万低,且她并没有房东的联系方式。
此外,记者联系了该套房屋的二房东陈先生,对方表示这套房源并非向上海博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独家房源,而是“发到一个大群里,里面有很多中介”。
律师:居间费是否得到支持核心在于“服务的完成度或服务量”
“跳单”是指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机会,跳过居间方达成交易,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佣金的行为。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焱接受东方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第965条新增了保护中介方的规定,即“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该事件是否涉及“跳单”有两个争议点。”朱焱表示,“第一,居间合同是否成立;第二,居间人提供信息或媒介服务行为与委托人最终完成交易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此案中张女士与中介没有签订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合同虽然没有签,但是双方达成了合意,比如说买家交了一部分钱给中介,或者通过微信之类的聊天记录约定过。”
朱焱表示,“如果有的话,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是有一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另一方并没有明确提出异议,并且接收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那么也视作已经合同订立了。”
从这个角度而言,有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并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那就涉及到第二个争议焦点,“假如没有签订合同,中介方是否履行了合同里的服务项目,履行到什么地步?”
“首先涉及到房源信息是不是这家中介提供的,是不是这家中介的独家房源?”朱焱认为,如果是公开房源,不排除多家中介进行相互间的竞争,这就跟“跳单”没有关系。
朱焱同时也指出,法理上该合同的类型属于服务合同,其居间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核心在于“服务的完成度或服务量”。故而中介方如已经和张女士达成合意(但却又未签订合同),并带张女士进行看房、议价等,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力,一样可以请求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小部分必要费用。
此外,朱焱认为,本案中委托人家房门锁孔被堵、收到恐吓、侮辱等信息可能涉嫌违法,是禁止的,“如果感到不公平可以走法律途径,私力恶性对抗不是我们倡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