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曼张借50万元,同意了它将在2021年4月15日偿还。安某让朋友曹某帮忙担保,并承诺“签个字就行了”,曹某无需承担责任。曹某出于礼貌,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为安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后,安某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张氏上告朝廷,要求安氏和曹氏偿还。曹某表示,这是因为出现了承诺书,但没有签订担保合同,没有责任。赵的辩护是否合理?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吴子伟: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曹与张某虽然没有签订担保合同,但曹向张某出具了书面承诺书,张某接受并没有提出异议,担保合同成立,曹需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5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担保,债权人无异议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记者叶志勤)